发布者:张争光|时间:2019年09月24日|5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男。
2009年11月曾用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罪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7年6月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律师、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及辩护人曹律师、张争光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单某在合肥市新站区某某视听歌城包厢内,与被害人程某因喝酒引发矛盾,后被告人单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程某的右眼部。
经鉴定被害人程某因外伤致右眼黄斑部出血水肿,视力达盲目4级,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单某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家人已就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程某,双方达成谅解。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单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万元,其中10万元已给付,剩余3万元约定在2018年9月28日前付清,并得到被害人程某的谅解,被害人程某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单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伤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谅解书、谅解赔偿协议书、欠条、证人张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单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单某赔偿了被害人程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程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某曾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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